为促进社会资本参与贵州省生态建设,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2月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属于政府责任的生态保护修复。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义务,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实施意见》涉及五大重点领域,包括自然、农田、城镇、矿山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以及推动生态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鼓励支持“四山八水”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耕地质量等级;支持黔中城市生态功能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支持苗岭山脉、赤水河流域等重点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鼓励和支持循环农(林)业、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及水资源利用、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等。
在支持政策方面,《实施意见》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土地指标流转使用、生态资源权益交易、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七个方面共出台21条政策,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具体包括:
1.生态保护修复和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应纳入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规划。
2.项目范围内涉及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可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一并依法依规审批。
3.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
4.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
5.修复后作为国有农用地,可由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6.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
7.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修复后新增的集体农用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给生态保护修复主体。
8.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9.社会资本投入修复为耕地的,通过验收核定并符合补充耕地要求的,在省域内流转使用,符合条件的可跨省域流转。
10.社会资本将修复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内流转使用,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
11.探索开展生态资源权益交易和生态产品资产证券化路径,创新赤水河流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研究谋划生态系统碳汇项目,积极推出碳汇产品。
12.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开展人工商品林赎买、自主采伐试点,引导社会资本科学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经审批可依法依规自主采伐;采伐经济林、能源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或规划自行设计,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龄和方式。
13.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
14.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15.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可同等享受相关政府补助政策;申报国家草原生态修复项目并达到种草改良标准的,可享受相关补贴;投资建设的林业项目符合财政贴息贷款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贴息。
16.参与水利领域建设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符合以奖代补条件的,按照现有政策享受补贴。
17.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信贷评审方式,推动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模式,建立生态保护修复基金、债券、信贷、保险等专项金融产品,按市场化原则为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
18.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19.用好我省银担风险补偿金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中小企业信贷投放。
20.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资源资产。
21.健全森林保险制度。